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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万州区法院公布一起房地产公司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业主却发现水、电、气未通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例,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房产公司属逾期交房,向业主支付违约金。

2022-12-28 9:46:18 来源:三峡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向琦琦)近日,万州区法院公布一起房地产公司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业主却发现水、电、气未通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例,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房产公司属逾期交房,向业主支付违约金。

据介绍,2021年7月以来,周某等300余名业主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主张因水、电、气未通导致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协商无果后诉至万州法院。

2016年,周某等业主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该房地产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向周某交付房屋,同时,该房地产公司承诺案涉商品房在2018年5月31日前通水、通电、通气(“三通”),并约定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2018年5月30日,该房地产公司通知相关业主案涉房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告知前来办理接房手续,但周某等人以水、电、气等配套设施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为由拒不办理,该房地产公司也因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擅自交付被相关部门查处。直至2018年7月18日,案涉房屋“三通”全部经竣工验收合格。2018年8月9日,该房地产公司再次通知周某等业主房屋已达交付使用条件,并陆续办理了交房手续。其后,周某等业主因主张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与该房地产公司发生纠纷。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房地产公司应于2018年5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交付房屋,虽然该公司在2018年5月30日通知接房时已经取得《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但案涉房屋因未能通水、通电、通气,不符合《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关于房地产住宅项目交付使用条件的规定,亦不能满足购房人居住使用的基本需求,无法实现其合同目的,案涉房屋应在实现“三通”后方能交付使用。故该房地产公司未能准时交房,应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向业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 法官说法 ——

承办法官称,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深入推进和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成为近年来较为常见的纠纷类型,并且常常以楼盘项目为单位集中爆发,形成群体性诉讼。

本系列案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按合同约定时间通知交房,但在通知交付时并未完成“三通”配套设施,其是否存在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应当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及房地产市场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依照《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住宅项目的交付使用应当满足: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住宅生活用水已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住宅用电已按照电力部门的供电方案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住宅小区附近有燃气管网的,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燃气管网镶接等条件。交付满足“三通”条件的房屋不仅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同义务,更是法定义务。本案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未能交付满足前述条件的房屋,应承担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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