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9 9:41:29 来源:三峡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向存丹 林晶晶)敬老孝亲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近日,市二中法院公布一起发生在万州的子女年满60周岁后拒绝赡养老人的典型案例,传递和弘扬孝老爱亲的价值观,呼吁全社会共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关爱老年人身心健康,积极营造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据介绍,冉某某与向某某二人均系再婚,冉某某再婚前生育有一女即向某1,向某某再婚前生育有三个子女即向某2、向某3,向某4。1958年冉某某与向某某结婚,婚后二人又共同生育有六个子女即向某5、向某6、向某7、向某8、向某9、向某10。2020年9月起,冉某某在万州区某养老院生活,每月费用为2800元。冉某某每月收入除社保125元和低保530元外,无其他收入来源。现冉某某无力支付其在养老院的费用以及其他日常生活开支,多次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部分子女以自己也是年满60周岁的老人,尚需子女赡养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冉某某因与子女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向某1、向某2、向某3、向某4、向某5、向某6、向某7、向某8、向某9、向某10自2021年6月起,每人每月支付冉某某240元至冉某某去世时止;驳回冉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称,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均寿命逐年增加,我国已经进入到老龄社会。此种情况下,尽管赡养义务人也需要其赡养义务人赡养,但是赡养是法定的义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仅有极少数的几种情形可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如父母具有抚养能力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对子女实施虐待、遗弃、故意杀害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子女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财产,无赡养能力,且满足上述情形的赡养义务免除仅限于经济上供养这一物质条件上的义务,对于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赡养义务仍不能免除。
除此以外,赡养义务人均应当依法对父母尽赡养义务。本案中,虽然冉某某的10个子女中有部分子女已年满60周岁,但是该种情形并不符合可以免除赡养义务的法定情形,故其仍应当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