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9-13 9:21:07 来源:重庆万州法院
赡养老人起纠纷
原告彭某某现年83岁 ,其丈夫于2020年4月去世,彭某某育有四个子女,分别是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近年来,彭某某体弱多病、无生活来源,亦无法照顾自己,需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因子女间就彭某某赡养问题未协商一致,故彭某某依法诉至法院。
多次沟通找症结
  案件受理后,法官多次与彭某某的子女沟通,了解到子女间曾签订了赡养协议,协议的内容大致为由徐某甲赡养母亲彭某某,由徐某乙赡养父亲。现父亲已去世,母亲每月在养老院需要2000余元的费用。徐某甲认为按照签订的协议,自己可以不支付父亲的医药费,但还是支付了父亲的部分医疗费,现在母亲在养老院需要大笔费用,徐某乙也应该适当支付部分赡养费。徐某乙则认为既然签订了协议,自己就不用承担母亲的赡养义务。
倾心调解促和谐  
调解过程中,法官先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向当事人 阐明了 赡养父母是子女强制性的法定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得任意放弃,非因法定事由不能随意免除,因此,签订协议免除赡养义务是无效的。法官 再从情理的角度出发,对老人的四个子女说道,“父母将我们抚养长大不容易,别让‘子欲养而亲不待’的遗憾发生在自己身上。你们要尽量从老人生活便利、安心的角度出发 ,商量如何赡养才好,而不是只考虑自己和协议,而伤了母亲的心。”
最终,子女与老人达成各自承担四分之一赡养费的调解协议,一家人打开了心结、露出了笑颜,子女均表示积极履行赡养义务,让母亲安享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