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8-10 9:31:23 三峡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王高)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赡养案件,岂料当事人为了达到躲避赡养的目的,竟篡改证据妨碍诉讼,法院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
据介绍,戚某与其前夫共生育陈某等六个子女,戚某前夫去世后,1985年戚某与杨某生活在一起,此时陈某和两个妹妹均为未成年人。现戚某(83岁)、杨某(63岁)因生活困难起诉陈某等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一审判决陈某每月支付杨某生活费160元。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陈某利用其代理人在忠县档案馆查询的戚某、杨某的结婚登记档案信息,擅自篡改其中的登记事项、村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上的时间、戚某的年龄、档案使用者等多处信息,并分别使用戚某和其妹妹的名义通过快递的方式邮寄到二审法院,意图通过篡改戚某结婚年龄,证明杨某和戚某结婚时陈某已满十八岁,与杨某之间未形成抚养关系,误导法院认定相关事实,达到躲避赡养的目的。
经市二中法院与忠县档案馆核实相关档案信息,并对陈某询问,查明陈某确已篡改档案相关信息,陈某亦如实供述上述行为,并出具悔过书。市二中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属于为达到非法目的伪造、篡改证据,妨碍了正常诉讼程序,性质恶劣,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罚款决定,陈某对处罚结果表示接受并已缴纳罚款。
承办此案的法官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