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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万州区法院宣判两起某通讯营业厅业务员利用工作便利出售手机号码等信息牟利的案件,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处罚金3万元,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1.5万元,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2022-08-22 9:44:11 来源:三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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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万州区法院宣判两起某通讯营业厅业务员利用工作便利出售手机号码等信息牟利的案件,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处罚金3万元,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1.5万元,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记 者 向贵平

通讯员 李炏 向存丹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罗某某、孙某某利用自己在万州一乡镇某通讯营业厅工作之便,在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客户的手机号码信息及验证码,按每条3元至12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他人。这些实名激活的手机号码和验证码,被用来注册网络平台账户。经查证,罗某某非法获利2万余元,孙某某非法获利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孙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罗某某、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法院根据被告人罗某某、孙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称,互联网信息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日趋严重,滋生了大规模电信诈骗、盗刷信用卡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危害严重。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若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在提供个人证件、手机给他人时,要提高警惕,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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