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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忠县法院审结一起票据纠纷,判决被告某房产公司支付原告某电器公司电子汇票款3.6万元。

2022-08-16 9:37:03 来源:三峡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蒋瑶 杨伟)持有出票人签发的汇票,到期后却遭到承兑人拒付,到底谁有理?近日,忠县法院审结一起票据纠纷,判决被告某房产公司支付原告某电器公司电子汇票款3.6万元。

2021年1月,电器公司因向房产公司销售照明设备,取得一张面额为3.6万元的电子商业汇票,收票人为电器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1月15日。出票人和承兑人均为房产公司,房产公司作为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汇票到期后,电器公司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房产公司提示付款,房产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因汇票被拒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电器公司只好诉至忠县法院。

忠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器公司作为案涉汇票的持票人,有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房产公司作为票据的出票人,应按照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电器公司在汇票到期后提示付款,房产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电器公司请求房产公司支付票据金额3.6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称,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汇票一旦签发,其所产生的背书、承兑、付款等票据行为即独立于其赖以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汇票到期后,应得到无条件支付。

据此,法官提示: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应树立诚信意识,保证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认真履行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要严格履行到期日付款义务,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持票人若遭遇拒付,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及时行使追索权。若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可依据基础法律关系主张相应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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