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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记者从万州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宣判一起游戏装备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游戏装备虽然系网络虚拟财产,但有价值并受法律保护,因此判决支持原告傅某要求汪某某支付游戏装备价款5800元及利息195元的诉求。

2022-08-16 9:38:10 来源:三峡都市报

如今,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游戏受到不少网友亲睐,但在玩耍中因各种缘由引发的事端屡现。8月15日,记者从万州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宣判一起游戏装备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游戏装备虽然系网络虚拟财产,但有价值并受法律保护,因此判决支持原告傅某要求汪某某支付游戏装备价款5800元及利息195元的诉求。

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向琦琦 王志攀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傅某将游戏装备借给汪某某使用。而后,汪某某的游戏账号被锁,无法返还游戏装备。汪某某遂与傅某签订名为租赁实为买卖的游戏装备协议,约定游戏装备的价值参照网络游戏平台标记的价值确定为6500元,并约定汪某某于2022年6月16日付清价款,逾期将按照价值的2%支付利息。2022年4月,汪某某向傅某支付700元,余款5800元及逾期利息一直未支付。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对游戏装备的租赁实为交易转让。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游戏装备存在于网络游戏空间内,具有合法性,具备一定价值,能够为人们掌控,满足人们的需求,在一定条件下可进行交易,亦应受到法律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傅某与汪某某之间实际是对涉案的游戏装备进行交易转让。双方当事人就交易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所达成的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秉持诚信,恪守承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共同维护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安全,保障网络空间交易秩序,营造良好的网络空间交易环境。傅某已将游戏装备交付汪某某,汪某某未按约定向傅某足额支付价款及利息,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支持傅某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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