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06 9:51:34 来源:三峡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李炏 向存丹)未经许可,冒用他人姓名进行公司登记,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近日,万州法院宣判一起姓名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重庆某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方某某姓名权的侵害、消除影响,并向相关部门申请撤销原告方某某在被告重庆某贸易有限公司工商信息中的股东及监事的登记。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3日,重庆某公司成立。2013年5月8日,该公司股东会形成决议,同意其他股东将40%的股权转让给方某某,选举方某某为公司监事,并在有关机关办理了登记,以上方某某均不知情。公司提供的相关签字材料显示,并非方某某本人签字。方某某向有关部门举报未果后,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立即停止对其姓名权的侵害、消除影响,并向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撤销公司股东及监事的登记。
法院审理后认为,姓名是公民的人身专用文字符号的标记,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据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冒用原告姓名进行公司登记,让原告成为公司的股东,被选举为公司监事,并进行了工商备案登记,属于以假冒方式使用他人姓名的情形,已构成对原告姓名权的侵犯。被告应立即停止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消除影响,并向相关部门申请撤销原告方某某在被告重庆某贸易有限公司工商信息中的股东及监事的登记。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综合被告过错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