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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万州区法院宣判了这起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纠纷系列案,依法判决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向某等人损失共计29.5万余元。

2022-04-28 10:12:05 来源:三峡都市报

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李炏 向存丹

小区花池垮塌,致使停放花池下方的多辆汽车受损。协商未果后,车主将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业委会诉至法院。近日,万州区法院宣判了这起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纠纷系列案,依法判决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向某等人损失共计29.5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万州某小区项目建设单位、开发商。2021年8月,万州某小区花池发生垮塌,砸坏停放在花池下方的向某等多人车辆。协商未果后,向某等7人将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业委会诉至法院。

万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第一款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因质量缺陷而发生倒塌、塌陷的情形;第二款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因其他原因发生倒塌、塌陷的情形。

被告作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保证交付的物业满足正常使用。案涉花池位于高切坡顶部,下方为停车区,而被告以单砖砌筑的方式修筑花池,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同时,因质量缺陷导致建筑物、构筑物垮塌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需对建筑物、构筑物不存在质量缺陷承担举证责任。

该小区于2021年5月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交付使用时间应当为此时。案涉花池属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后,在3个月即发生垮塌,并非年久失修所致。而被告并未就该花池不存在质量缺陷提供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虽然案发当日下暴雨,但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案涉物业范围内发生了地质灾害等不能预见、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因素,被告不能因此而免责。因此,对于被告提出的本次事故系因自然灾害,而并非其特殊侵权行为所致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相反,抵抗强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本系建筑物、构筑物质量合格且满足正常使用的必然要求。因此,作为本案的责任主体,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小区业委会作为共有部分的所有权人,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在本案中不具有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责任。法院综合被告的过错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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