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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二中法院发布五起不予减刑典型案例

2021-1-7 16:18:08 看万州

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该院2020年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把罪犯减刑假释关口,全面提升案件办理公开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切实增强司法公信力,并发布五起不予减刑典型案例。

通报称,该院2020年1-11月,共计审结减刑、假释案件1227件,案件总数同比减少12.86%,下降趋势明显。从审理结果看,裁定减刑1196件;裁定不予减刑22件,占比1.79%;准许撤回减刑建议9件,占比0.73%;相比去年同期,报请减刑核准率上升4.04个百分点,不予减刑率下降1.3个百分点,准许撤回减刑假释建议下降0.11个百分点。

典型案例一:罪犯胡某原犯诈骗罪不予减刑

罪犯胡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3日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1日又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曾因犯盗窃罪,再次于2013年2月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5年7月8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胡某伙同同案犯王某、陈某等人(均已另案处理)在重庆市忠县,采用提供大额度信用卡为被害人代还透支金额的方式实施诈骗,共计诈骗被害人84 150元。案发后,涉案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

案发后,忠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未履行),责令退赔被人损失共计84150元(已退赔),刑期自2017年7月3日起至2020年7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送监狱执行刑罚至今。

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20年3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获表扬四次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市二中法院审理后认为,罪犯胡某系累犯且曾经多次实施故意犯罪,亦未积极履行罚金,综合考虑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并结合该犯的剩余刑期,依法裁定对其不予减刑。

典型案例二:罪犯罗某某原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予减刑

罪犯罗某某,于2011年9月至案发期间,在某县公安局从事刑事侦查工作。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案发期间,罗某某通过其公安专用数字证书在其办案电脑上非法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并通过微信向他人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一万余条,从中获利20余万元,并致使解某某、饶某某等多名被害人被骗100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追缴被告人罗某某非法所得共计20余万元。刑期自2017年3月23日至2020年9月22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6日送监狱执行刑罚至今。

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20年6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获表扬四次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市二中法院审理后认为,罪犯罗某某利用担任人民警察的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一万余条,并通过微信向他人予以出售,从中获利20余万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现该犯既未退出非法获利,亦未积极履行罚金,依法应对其从严掌握减刑。综合考虑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并结合该犯的剩余刑期,依法裁定对其不予减刑。

典型案例三:罪犯马某原犯猥亵儿童罪不予减刑

罪犯马某某,在明知被害人系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对康某某、冉某某、王某某、龙某某等四名幼女实施猥亵行为。案发后,被告人马某对部分被害人予以了赔偿,被害人冉某某近亲属对马某表示谅解。案发后,被告人马某因犯猥亵儿童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6月7日至2020年12月6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0日送监狱执行刑罚至今。

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20年10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获表扬一次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市二中法院审理后认为,罪犯马某针对多名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实施猥亵行为,依法应对其从严掌握减刑,综合考虑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并结合该犯的剩余刑期,依法裁定对其不予减刑。

典型案例四:罪犯雷某某原犯抢夺罪不予减刑

罪犯雷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7月15日被原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5000元,2011年5月22日刑满释放;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8月21日被原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1月3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至5月期间,雷某某先后十六次驾驶摩托车在开州区城区内趁被害人不备,抢夺被害人财物。案发后,原开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 000元(未执行),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9 900元(未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18日送监狱执行刑罚至今。

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20年10月1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获表扬二次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市二中法院审理后认为,罪犯雷某某系累犯且曾经多次实施故意犯罪,现既未退赔被害人损失亦未积极履行罚金,综合考虑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并结合该犯的剩余刑期,依法裁定对其不予减刑。

典型案例五:罪犯廖某某原犯运输毒品罪不予减刑

罪犯廖某某,于2016年6月驾驶机动车搭乘同案犯杨某、黎某某前往垫江县购买冰毒,后黎某某将购得的冰毒带回车上,交由杨某放置在廖某某所驾驶机动车的手套箱内。三人于返回途中,被原梁平县公安局查获。案发后,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判决,以被告人廖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 000元(已缴纳)。原判刑期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2021年6月8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送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20年8月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现已获表扬二次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五日的刑罚执行。市二中法院审理后认为,罪犯廖某某自上次减刑以后确有一定悔改表现,但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情况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该犯的剩余刑期,依法裁定对其不予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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