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5-9 3:21:32 重庆万州法院
近日,万州区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并当庭宣判,确保遗产妥善处理,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查明
2010年4月,申请人潘某某购买谭某某住房一套,但一直未办过户手续。2016年5月,谭某某去世,但其无继承人,导致无法协助潘某某办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2021年4月,潘某某向万州区法院申请,请求指定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为谭某某的遗产管理人。
谭某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死亡,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对于遗产管理人制度并无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增设了该制度。谭某某生前与潘某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就该协议尚未履行完毕的事项潘某某享有债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中的利害关系人,具备向法院申请指定谭某某遗产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已查明谭某某为城镇居民,且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的继承人。故潘某某申请指定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为谭某某的遗产管理人,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为了保障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公平、有序地分配遗产,使遗产上各项权利得以实现的一项综合性制度。遗产管理人制度,在立法上回应了社会现实需求,填补了原继承法中的制度空白,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最大程度地保护了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