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4 22:07:33 重庆万州法院
万州法院 2021年第一批失信人员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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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区人民法院
集中曝光2021年
第1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加大失信惩戒力度,现集中曝光一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以督促被执行人及时主动履行义务,共建诚信社会。
1案号:(2020)渝0101执767号、(2020)渝0101执770号、(2020)渝0101执809号、(2020)渝0101执768号、(2020)渝0101执272号、(2020)渝0101执274号、(2020)渝0101执769号、(2020)渝0101执269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重庆森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UPU5Y14
法定代表人:幸贵平
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811127512
未履行标的:以上8案共计283792元及利息
22、案号:(2020)渝0101执4036号
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合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635767217
法定代表人:何明志
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001274377
未履行标的:3066210元
3案号:(2020)渝0101执7026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1:马培生
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509256132
被执行人2:王兴莉
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00819354X
未履行标的:608981元
4案号:(2020)渝0101执7513号
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1:黎晶
公民身份号码:511225198208180019
被执行人2:黎阳江
公民身份号码:512226195605111731
被执行人3:重庆市万州区扬江航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39814387E
法定代表人:黎阳江
公民身份号码512226195605111731
被执行人4:重庆市万州成昌矿产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3613X7
法定代表人:黎阳江
公民身份号码512226195605111731
被执行人5:奉节县成昌矿产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68878208T
法定代表人:黎晶
公民身份号码:511225198208180019
未履行标的:1230643.71元
5案号:(2020)渝0101执4945号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9503XN
法定代表人:谭冰林
公民身份号码511204198206096217
未履行标的:1500000元
6案号:(2020)渝0101执7151号
案由: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被执行人:重庆万州和美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86234214L
法定代表人:李飞飞
公民身份号码350305199206261126
未履行标的:34202元
7案号:(2020)渝0101执恢872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1:徐鸿斌
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8610135993
被执行人2:徐小平
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6108305992
被执行人3:重庆平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68850440C
法定代表人:徐鸿斌
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8610135993
未履行标的:7178798.7元
8案号:(2020)渝0101执5841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重庆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70085Y
法定代表人:梁先汇
公民身份号码:511204197705230711
未履行标的:1086580元
9案号:(2020)渝0101执5743号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陶勇
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212046213
未履行标的:15735元
10案号:(2020)渝0101执恢662号
案由:抚养费纠纷
被执行人:谭金花
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402162426
未履行标的:12725元
11案号:(2019)渝0101执6028号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谢磊
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408174335
未履行标的:10000元及利息
12案号:(2020)渝0101执4956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王化刚
公民身份号码:511203197407130310
未履行标的:750000元及利息
13案号:(2020)渝0101执5151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赖兴同
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411090677
未履行标的:150645元及利息
14案号:(2020)渝0101执5980号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张步伟
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412131270
未履行标的:24019元
15案号:(2020)渝0101执6893号
案由: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被执行人:刘体清
公民身份号码:511202197908125732
未履行标的:18433元
16案号:(2020)渝0101执7016号
案由: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张林
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002070695
未履行标的:46878元
17案号:(2020)渝0101执7168号
案由:买卖合同
被执行人:袁波
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7909183019
未履行标的:85288元
18案号:(2020)渝0101执5429号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王鑫
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8604043418
未履行标的:13282元
19案号:(2020)渝0101执4630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李文祥
公民身份号码:512201196004041333
未履行标的:30344.56元
20案号:(2020)渝0101执5354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陈昌文
公民身份号码:51220119681109401X
未履行标的:32026元
21案号:(2020)渝0101执5172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丁厚贵
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709130032
未履行标的:71550元
22案号:(2020)渝0101执恢1253号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张明勇
公民身份号码:511202197201084498
未履行标的:30275元
23案号:(2020)渝0101执6387号
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被执行人:邓义林
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81102181X
未履行标的:1400424元
24案号:(2020)渝0101执5833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唐小军
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705016130
未履行标的:100000元
25案号:(2020)渝0101执恢1423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1:熊国财
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302156855
被执行人2:冯小君
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202036864
被执行人3:熊曼娜
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801027980
未履行标的:100000元
26案号:(2020)渝0101执恢1226号
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被执行人:陈守和
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5812244877
未履行标的:80085.75元
27案号:(2019)渝0101执1245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姜友全
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410114876
未履行标的:100000元
28案号:(2020)渝0101执7118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1:覃劲伟
公民身份号码:511203197107165714
被执行人2:万开兵
公民身份号码:422423196804283637
未履行标的:53415.09元
29案号:(2020)渝0101执5779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罗海艳
公民身份号码:422822198002073026
未履行标的:40400元
广大人民群众:以上被执行人在万州区人民法院所涉案件尚未执结且拒不主动履行,如您认识或了解以下被执行人并知晓其下落和财产线索,请主动拨打023-87666171进行线索举报,我们定当及时核实并早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各被执行人:法网恢恢必将疏而不漏,限你及时主动到万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履行法定义务,否则万州区人民法院将对你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进行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多项强制措施,并在查得你名下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时立即启动强制执行,现对你发布如下限制消费令: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限 制 消 费 令
(2020)第5号
上列被执行人,因你(单位)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现向你(单位)发出限制消费令,责令你(单位)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二、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
如你(单位)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我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你(单位)刑事责任。同时,我院再次责令你(单位)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对你(单位)进一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本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你(单位)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本令时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