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7 8:35:40 来源:三峡都市报
新华社发 朱慧卿 作
本报讯 (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王春燕 边俊铭)微信群不是法外之地,辱骂他人构成名誉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12月6日,记者从市二中法院获悉,辖区法院审理一起微信群辱骂他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判决在微信群里辱骂物业服务人员的业主进行公开道歉。
据介绍,小芳(化名)系小秋(化名)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人员,2023年7月4日,小秋因门市租金与他人发生纠纷,小芳到现场处理并摄像。小秋认为小芳摄像未经其同意,侵犯了他的肖像权,便在小区业主群里对小芳进行辱骂,并煽动群里其他业主一起辱骂小芳。小芳认为小秋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秋与小芳发生纠纷,应通过合法的途径予以解决,而非“以暴易暴”,即使小芳侵犯小秋肖像权在先的情况属实,小秋也没有侵犯他人名誉的权利;小秋在业主群指名道姓辱骂小芳,明显带有贬低他人人格,人身侮辱属性;小秋不仅将上述不当言论发至微信业主群,还存在煽动群成员仇视情绪的行为,其主观过错明显,小秋的行为导致该微信群内的成员对小芳产生负面印象并发表低俗言论,据此可认定小芳的名誉权遭受了损害。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小秋在其小区的公告栏上向小芳进行书面道歉。
承办法官称,微信群虽是虚拟空间,但微信作为社交工具,由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微信群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法院判决后,小秋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向小芳进行了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