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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背靠背”条款合同拖欠货款 法院:交易不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2023/11/30 8:39:45 来源:三峡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向存丹 马学文)近日,市二中法院发布涉及成渝两地经贸流通领域的典型案例,法官对一起“背靠背”条款合同引发的经贸纠纷进行阐法释理,引导企业增进互信,在公平交易中不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将为成渝地区经贸流通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2019年3月20日、2020年1月17日,四川某汽车公司与重庆某科技公司分别签订《配套产品订货合同》,约定四川某汽车公司向重庆某科技公司采购科技产品,结算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或承兑汇票。同时,两份合同均约定,付款进度按照第三方付款比例同比例支付。2022年4月19日,经双方对账,确认四川某汽车公司欠付重庆某科技公司货款为850970元。因四川某汽车公司之后未再支付款项,重庆某科技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四川某汽车公司给付剩余850970元货款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诉讼中,四川某汽车公司对欠款金额不持异议,但称之所以未支付剩余货款是因为合同约定货款按照第三方付款比例同比例支付,其在未收到第三方付款的情况下,剩余货款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配套产品订货合同》均约定货款“需按照第三方付款比例同比例支付”,该约定通常被称为“背靠背”条款,该条款导致四川某汽车公司付款时间无法确定,需以案外人的支付情况来认定支付条件是否成就,本质上属于附条件的合同条款。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四川某汽车公司可以通过该条款无限延长付款期限。四川某汽车公司作为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在合同设定支付条件的情况下,负有积极推进合同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将导致出卖人的权利因第三人的消极履行陷入不确定状态。现四川某汽车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第三方约定的付款条件或支付期限是否成就,仅在本案诉讼中以所谓“背靠背”条款拒绝承担合同义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法院认定本案争议款项产生付款条件成就的拟制法律后果,判决四川某汽车公司承担支付剩余货款及相应资金占用费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该条款事实上是对《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的具象化延伸,旨在敦促合同当事人积极、全面、勤勉履行合同义务,防止合同因条件设定而陷入履行不能的状态。本案所涉“背靠背”条款在以金钱为给付义务的合同之债中颇为常见,债务人通常以第三方未履行义务为由主张支付条件不成就,导致债权人的权利长期处于悬置状态,不利于交易的推进。本案以《民法典》中的前述规定为法律依据,将积极促成条件成就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务人,对于引导民营经济诚信交易,增进民营企业互信,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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