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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市二中法院公布了一起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身故后未能获得赔偿的典型案例,提醒广大市民近因原则是进行责任认定和分配的主要依据。

2022-12-20 9:03:54 来源:三峡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马学文 向存丹)如今,随着人们经济条件的改善,不少家庭除了为老年人购买养老保险外,还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期能帮助减轻家庭负担。然而,由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认识各不相同,此类保险理赔纠纷时有发生。12月19日,市二中法院公布了一起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身故后未能获得赔偿的典型案例,提醒广大市民近因原则是进行责任认定和分配的主要依据。

据介绍,2020年9月25日,李某向某在线财保公司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约定李某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合同载明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李某本人、身故受益人为李某的法定受益人。

2021年1月20日,李某因上厕所意外摔倒住院,入院诊断为:1.右侧丘脑出血伴血肿形成;2.脑室出血;3.肺部感染;4.高血压3级(极高危)。次日,李某死亡出院,出院诊断为:1.右侧丘脑出血伴血肿形成;2.脑室出血;3.肺部感染;4.高血压3级(极高危);5.高甘油酯血症;6.脑疝;7.梗阻性脑积水。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李某的死亡原因为脑出血。

2021年3月16日,李某长子许某一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李某法定受益人许某一、许某二遂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是否系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依据合同约定,意外伤害系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自然死亡、疾病身故、猝死、自杀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李某虽系意外摔伤入院,但其入院、出院的诊断记录均表明,李某除摔伤外,本身患有基础性疾病,且该基础性疾病在某些特殊情形下足以引起李某的死亡。同时,李某的死亡医学诊断书中载明李某的死因为脑出血,但导致脑出血的原因系李某意外摔倒、还是李某的基础性疾病及其他病症,亦或是在两者的共同作用下发生,并不清楚,此外,不能排除李某系因自身基础性疾病导致脑出血进而摔倒的可能性,因此,在无证据表明李某系因意外摔倒致死的情况下,对李某法定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法官说法 ——

市二中法院法官马学文称,近因是指对结果发生起到最直接、最有效、最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

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则是指发生的危险事故,应当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危险事故,且该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具有直接的、排他的因果关系,在此情况下,保险人方才承担损失的赔付责任。该原则是确定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依据。我国保险法虽未直接规定近因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近因原则已经是保险责任认定的一个重要标准。在因果关系明确时,对于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如该单一原因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引发保险事故的原因,则保险人对该损失应当承担责任;对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如仅有部分原因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引发保险事故的原因,则保险人仅对因该部分原因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本起典型案例,原告方未能举证证明被保险人系因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事故原因死亡,故法院对其诉讼请求最终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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