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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市二中法院获悉,城口一药房向顾客销售地下黑工厂生产的“三无产品”,被法院判十倍赔偿。

2022-08-08 9:14:13 来源:三峡都市报

新华社发 商海春 作

民以食为天,药以安为先。然而,一些商家为了获取不法利益竟打起了销售“黑货”的歪主意,结果却是得不偿失。近日,记者从市二中法院获悉,城口一药房向顾客销售地下黑工厂生产的“三无产品”,被法院判十倍赔偿。

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谭莉 向存丹

据介绍,原告石某某于2021年6月至10月先后在被告城口某某药房购买名为鹿茸虫草、虫草鹿鞭王、中华牛鞭等产品,共计花费6400元,付款方式为扫描二维码付款。上述产品其外包装标注有产品简介、主要成分、适用人群、用法用量、批准文号等内容。石某某购买上述产品后,在国家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查询,上述产品无结果显示。石某某认为该产品为地下黑工厂生产的“三无产品”,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7718/2011的规定,故诉至法院,要求城口某某药房退还其货款并给付其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城口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现被告将无正规批准文号的产品卖予原告,原告请求被告退还相应货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问题,石某某在城口某某药店购买的产品,无正规批准文号,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查询无结果,且庭审中被告自认涉案产品系从案外人处购得,无进货发票,明显未尽到销售者应有的基本审查义务,应认定其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进行销售。判决:一、被告城口某某药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石某某货款6400元;二、被告城口某某药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某某赔偿金64000元。一审判决后,城口某某药房向市二中法院提出上诉,市二中法院二审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承办法官称,民以食为天,药以安为先。近年来,食药领域市场乱象横生,让食品、药品问题成为人们的心底之忧。一些销售者在采购过程中,未尽到基本审查义务,让一些“三无”产品、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不仅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本案的依法判处,充分表明了人民法院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决心,同时也警示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坚守法律底线,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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