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08 9:11:36 来源:三峡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吕磊 向存丹)受利益的驱使,部分运营车辆的所有人或驾驶人为了多赚钱而多拉乘客,时常发生超载现象,从而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近日,巫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客车驾驶员因严重超载而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案件,并当庭宣判,依法对被告人向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向某驾驶普通客车,该车核定载人数为19人,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2022年4月3日10时许,被告人向某驾驶该车从巫山县翠屏车站向巫山县三溪乡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巫山县三三路小地名三合铺路段时被巫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巫山县督导组查获。被查获时该中型普通客车实载人数为44人,超员25人。被告人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从轻处理。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案件宣判后,巫山法院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加强监管,加强对司乘人员教育,杜绝危险驾驶。
承办法官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超载达百分之二十以上、即构成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