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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典型案例(六)

2022-07-06 10:30:40 来源:三峡传媒网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案例一:姚某反映政府非法占用耕地、克扣征地补偿款地问题,为向党委、政府施压,组织村民30余人缠访闹访,在广场上聚集示威,拒不服从工作人员劝阻。公安机关以非法集会、示威对姚某行政拘留十五日。


案例二:粟某等人因反映家人被打伤住院,为引起政府重视,组织100余人拉横幅、喊口号到县政府上访。县有关部门到现场维持秩序,上访人员拒不听从劝导,追打政府工作人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法院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判处粟某等人拘役。


案例三:王某因感情受挫恣意生事,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谎称自己是新冠肺炎病人,并拍视频上传到网络,引起社会恐慌。公安机关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对王某行政拘留十日。


案例四:谢某因对法院判决不满,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公众恐慌。法院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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