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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典型案例(三)

2022-06-13 9:40:43 来源:三峡传媒网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案例一:代某、任某及赵某3人多次利用微信群煽动、组织小区业主集体越级上访。某日,3人在各业主微信群煽动邀约小区数百名业主到市政府门前聚集签到,影响了市委、市政府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严重社会影响。法院以组织非法聚集罪分别判处代某3人一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案例二:王某带着年七旬的母亲办理低保,因不符合低保条件无法办理。工作人员向王某多次解释政策规定,王某不听劝说,后将母亲带至县信访接待室独自离开,扰乱信访工作秩序。公安机关以扰乱单位秩序对王某行政拘留七日。


案例三:童某因对法院判决不满,连续多次到省信访局上访,以举纸板、写标语、用扩音喇叭当众辱骂等方式扰乱信访接待场所秩序,砸毁信访接待室标识,引起群众围观,严重影响信访工作秩序。法院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判处童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四:王某为讨要工资,爬上工地塔吊,不听从劝解在塔吊上滞留三个小时,引起大量群众围观,导致地面交通堵塞,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公安机关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王某行政拘留十日。


案例五:王某将数年前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申请复查,复查机关以超期为由不予受理。王某不服闯入办公场所,辱骂工作人员、抢夺工作人员文件袋,阻挠工作人员正常办公,严重扰乱单位秩序。公安机关以扰乱单位秩序对王某行政拘留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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