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28 9:34:05 来源:三峡都市报
订婚时,男方向女方给付彩礼,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感情破裂而分手,给付的彩礼该如何处理呢?近日,忠县法院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判决被告曾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7万元。
恋人分手 彩礼引争议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与被告曾某于2020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同月订婚。曾某与其父母经商议,由黄某支付彩礼10万元。之后,黄某给付曾某母亲彩礼10万元。后黄某与曾某共同在外务工并同居生活。
2021年11月,双方产生矛盾、分开生活,并对彩礼返还事宜发生争执。多次协商无果后,2022年3月,黄某诉至忠县法院,要求曾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10万元。
忠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系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对方给付的财物。关于是否返还彩礼问题。该案中,黄某与曾某于2021年11月发生矛盾后一直分开生活,虽然三被告辩称黄某与曾某未解除婚约,但至开庭之日双方处于分居生活状态,未办理结婚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符合彩礼返还的法定条件。
关于彩礼返还的主体问题。庭审中,曾某母亲认可其收取了黄某给付的10万元彩礼。该院认为,婚约关系的确立不仅涉及到恋爱双方的婚姻未来,更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特别是婚约订立后至结婚登记前,双方家庭成员对相互往来的财物的来源、占有、处分行为,并非婚约当事人的单方行为,而是基于家庭共有的合意。该案中,曾某母亲系基于其女儿曾某与黄某订婚而收取10万元彩礼,曾某的父母二人系夫妻关系,彩礼的收取系三被告作为家庭成员共有的合意,故三被告均应为彩礼返还的主体,是该案适格的被告。
关于彩礼返还金额问题。该院认为,黄某与曾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订婚后同居生活一段时间,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酌情认定三被告向黄某返还彩礼7万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承办法官称,彩礼是在缔结婚约时,男方向女方赠送的聘金、礼金,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在法理上属于附条件的赠与。
根据法律规定,符合相应情形时,应当返还彩礼。在具体案件中,返还的金额可结合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子女生育情况、给付彩礼金额、财产使用情况及当地风俗、经济条件等因素综合认定。在此法官提示,婚姻是神圣的,男女双方应本着理性负责、诚信坦诚的态度对待婚姻关系,最大限度避免发生婚恋家庭纠纷。
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方鸿雁 杨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