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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二中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发生在万州某娱乐场小孩溜冰安全事故引发广泛关注。

2022-03-18 10:51:42 来源:三峡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向存丹)近日,市二中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发生在万州某娱乐场小孩溜冰安全事故引发广泛关注,该判例不仅对娱乐场所经营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发出了警示,而且警醒广大消费者娱乐之中安全马虎不得。

据介绍,2021年1月31日,李某某(13岁)随同胞姐姐李某(23岁)到万州某娱乐有限公司开设的溜冰场溜冰。该溜冰场未配备头盔、护膝、护肘、手套等防护具,仅在墙上贴有溜冰规则:“初学者应在冰场边缘扶安全扶手进行滑行;未成年人入场溜冰,须在家长监护下滑行……”李某某系第一次溜冰,与姐姐分开溜冰后,溜到转角处时,双手脱离安全扶手后失去平衡,向后跌倒摔伤。

约4分钟后,溜冰场工作人员到达现场询问情况,并协助送李某某到医院救治,产生医药费2.5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李某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后续治疗费用约需1.1万元。李某某的父母认为溜冰场光线昏暗,未向未成年人提供护具,事发后未积极进行救助,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娱乐公司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8.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娱乐公司作为溜冰场经营者,相比一般人具有更强的风险意识,应当对娱乐活动适用人群、危险性等注意事项进行风险提示和说明;应配备专业人员加强安全指导,提供头盔、护膝、护肘、手套等安全防护装备,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做好防范工作,但其未配备相关的人员和设备,存在过错,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责任。故依法判决由某娱乐公司赔偿李某某各项损失合计2.45万元。

—— 法官说法 ——

承办法官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溜冰场属于自助型娱乐场所,消费者购票进场后可以自由进行溜冰活动,极易发生碰撞、滑倒等事件造成他人和自身伤害。自助型娱乐场所经营者基于消费规则和消费场所的特殊性,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和活动环境。经营者应当对娱乐活动适用人群、危险性等注意事项进行风险提示和说明;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做好防范工作,配备相关人员、设备和设施,避免损害的发生;消费者在场所内出现状况后,应及时予以救助。经营者未尽到危险防范救助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某娱乐公司虽然张贴了溜冰规则等警示标识,但鉴于溜冰场属存在较大危险性的娱乐场所,还应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加强管理和指导,维护现场秩序和及时制止危险行为,并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具保障消费者免受伤害,对进入场内的初学者、未成年人、老年人、心血管疾病患者等特殊消费群体予以特别关注和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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