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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忠县法院就一起抚养费纠纷进行宣判,对原告黎某灵要求父亲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2021-10-18 9:53:45 来源:三峡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贾小城 杨伟)离婚时,父母对子女抚养费给付进行了约定,但当日常开支大幅增加时,子女能否向父母一方要求增加抚养费?近日,忠县法院就一起抚养费纠纷进行宣判,对原告黎某灵要求父亲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据介绍,2012年10月,家住忠县的原告黎某灵之母涂某与被告黎某军离婚时约定,黎某灵跟随涂某生活,黎某军每月给付生活费300元,黎某灵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黎某军与涂某各负担一半,至黎某灵独立生活为止。

事后黎某军按月支付抚养费,但随着黎某灵升入高中学习,日常生活开销逐渐增加,黎某灵觉得抚养费已不足以保障每月的正常开支。2021年3月,黎某灵向忠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黎某军每月给付生活费1000元。

忠县法院审理认为,黎某灵尚不足17周岁,系未成年人,作为父亲的黎某军需承担抚养义务,因此黎某灵要求黎某军给付生活费的主张成立,予以支持。同时,由于目前无法确认原告18周岁时是否能够独立生活,因此暂时只支持至黎某灵18周岁止的抚养费诉讼请求,黎某灵18周岁后确实不能独立生活的,则可另案诉讼。

综上,参照原告父母离婚时的约定,考虑当地的生活消费水平和原告已到高中学校就读确需增加费用的实际情况,酌情调整并确定被告应承担的抚养费数额,遂依法判决被告黎某军至原告黎某灵年满18周岁止,每月给付黎某灵生活费800元。

承办法官称,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等义务。本案中,虽然离婚时,父母对给付原告的抚养费进行了约定,但当发生身患重大疾病、学习教育成本加大、经济社会条件变化等情形,先前确定的抚养费金额不足以保障子女的现实需求时,子女仍可在合理范围内向父母任何一方要求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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