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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万州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1-9-1 9:35:30 来源:三峡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余继虓 通讯员 李炏保)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可有人为了牟利和食用等目的,不惜“铤而走险”。近日,万州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方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费3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方某以食用和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目的,在没有办理《狩猎证》或《特许捕猎证》的情况下,将30余副自制猎套持续布设在重庆市巫溪县某村集体山林中,非法猎捕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林麝1头、“三有”动物小麂2头。

猎捕所得的野生动物肉及其制品部分被方某及其家人食用,其余待出售牟利,而后被巫溪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国家关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被告人方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的判令被告人方某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费用30000元及承担鉴定费35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不可替代性和难以恢复性,我国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万州区法院办案法官介绍,我国历来重视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不仅加入了《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还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界定了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种类,对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行为进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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