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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9 7:04:35 来源:重庆万州法院
8月12日,市高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非法捕捞犯罪的量刑指引》,并通报了重庆法院非法捕捞犯罪典型案例。第九起案例为万州法院审理的《李江发、李贤文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这是市高法院通报万州法院审理的继《陈绍友、罗勇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李大银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的第三起非法捕捞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九】
李江发、李贤文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01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6日17时许,被告人李江发、李贤文和李伦华、刘金祥、刘洋华(三人均另案处理)至巫山县抱龙镇埠头村小地名“喊水河”处玩耍。因见河边有人钓鱼,李伦华提出其车内有俗称“野猪叫”的鞭炮,五人随后前往长江一级支流红岩河抱龙镇抱龙村河段小地名“十二洞”处,李江发、李伦华、刘金祥、刘洋华捡拾路边石头,被告人李贤文用其购买的胶带将石头绑在“野猪叫”上。李江发、李贤文、李伦华先后将绑好石头的“野猪叫”扔入河中炸鱼,其余人捡鱼,共捕获“叼子鱼”12条计0.16kg。另,李江发、李贤文等五人于2020年4月14日放养价值人民币4480元的鱼苗2800尾。
02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江发、李贤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共同使用禁用炸鱼方式捕捞水产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李江发、李贤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二人从轻、从宽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江发虽未提出犯意,但与被告人李贤文共同实施了将爆炸物绑缚石块上投入河中的犯罪行为,二被告人作用相当,其辩护人提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案中,二被告人使用的犯罪工具即俗称“野猪叫”的鞭炮为烟火药,系爆炸物,对水生态环境破坏程度较大,有较大社会危害性,李江发的辩护人要求对李江发适用罚金刑或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积极悔罪态度、放养鱼苗的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李江发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对被告人李贤文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鞭炮十二个、探照灯一个、胶带一卷、舀子一个予以没收、销毁;渔获物0.16kg小鱼交由渔业行政机关作无害化处理。
03
典型意义
本案系被告人在长江一级支流使用爆炸物,通过炸鱼方式非法捕捞渔获物的案件。作案工具对水生态环境破坏程度较大,作案水域系长江一级支流,对长江流域重要水生生物的生存具有较大影响,应予严惩。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本案作案工具系名为“野猪叫”的鞭炮,含高氯酸钾、硫磺和铝粉,为烟火药,具备爆炸性,对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有较大影响。对被告人判处刑罚,既是对被告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戒,更是对社会公众以警醒。任何娱乐爱好均不能建立在对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造成严重损害的基础之上,应当严格把握娱乐活动的度,不能让一时的高兴演变成违法犯罪。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