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8-25 9:44:00 来源:重庆万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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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区法院曝光 第四批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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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号:(2021)渝0101执1153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1:重庆博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30****197T
法定代表人:颜环帅
公民身份号码:5112211982****2872
被执行人2:陈世华
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4****0954
未履行标的:142339元及利息
2、 案号:(2021)渝0101执2199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重庆迅日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0610
法定代表人:董明志
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35****1112
未履行标的:279679.22元
3、 案号:(2021)渝0101执1103-1107号
案由:劳动争议
被执行人1:万州区牌楼街道楼邦建材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1MA****CU8L
经营者:张权
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78****6078
被执行人2:张权
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78****6078
未履行标的:88372元
4、 案号:(2021)渝0101执571号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
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恒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7****245M
法定代表人:刘中于
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9****0511
未履行标的:1845860元
5、 案号:(2021)渝0101执3900号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
被执行人:重庆博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30****197T
法定代表人:颜环帅
公民身份号码:5112211982****2872
未履行标的:525573元及利息
6、 案号:(2021)渝0101执恢973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胡斯文
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1****0829
未履行标的:28000元
7、 案号:(2021)渝0101执恢1531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冉启淑
公民身份号码:5135211973****2068
未履行标的:177000元
8、 案号:(2021)渝0101执恢1522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1:李宗宽
公民身份号码:5112021973****5737
被执行人2:巨明玉
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9****168X
未履行标的:550000元
9、 案号:(2021)渝0101执5113号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郭延龙
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4****6234
未履行标的:10000元
10、 案号:(2021)渝0101执恢1021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被执行人:王德军
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3****1019
未履行标的:40000元
11、 案号:(2021)渝0101执4175号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余军
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7****4976
未履行标的:7500元
12、 案号:(2021)渝0101执4161号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刘纯祥
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5****3976
未履行标的:13063元
13、 案号:(2021)渝0101执263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被执行人:平兴春
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4****057X
未履行标的:195587元
14、 案号:(2021)渝0101执161号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
被执行人:陈升力
公民身份号码:5122011956****0810
未履行标的:52000元
15、 案号:(2020)渝0101执恢57号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赵太云
公民身份号码:5122011965****2514
未履行标的:45250元
16、 案号:(2021)渝0101执2457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桂太清
公民身份号码:5122011971****4317
未履行标的:11300元
17、 案号:(2021)渝0101执4225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王巨浪
公民身份号码:5112021976****5110
未履行标的:52000元
18、 案号:(2021)渝0101执2267号
案由:离婚纠纷
被执行人:欧祖明
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3****337X
未履行标的:65600元
19、 案号:(2021)渝0101执2210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被执行人1:刘代勇
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9****0672
被执行人2:刘家燕
公民身份号码:5112021979****4880
未履行标的:306775元
20、 案号:(2021)渝0101执2903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被执行人:蒲雷
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7****9639
未履行标的:609922.12元
21、 案号:(2021)渝0101执恢1409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被执行人1:马兴权
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5****6891
被执行人2:陈方春
公民身份号码:5112041968****6887
未履行标的:1335379元
22、 案号:(2021)渝0101执3543号
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1:张世红
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5****4245
被执行人2:万江
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7****4236
未履行标的:117632.9元
23、 案号:(2021)渝0101执5625号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1:邹继国
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63****0015
被执行人2:幸继发
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8****5930
未履行标的:11489.4元
24、 案号:(2021)渝0101执3283号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徐修清
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77****9278
未履行标的:48560元
25、案号:(2021)渝0101执恢927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被执行人1:陈亮
公民身份号码:5122011975****0031
被执行人2:张娟
公民身份号码:5112021979****2284
未履行标的:1200000元
26、 案号:(2021)渝0101执恢1432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被执行人:徐永峰
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90****1417
未履行标的:45025元
27、 案号:(2021)渝0101执2911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文小平
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5****353X
未履行标的:150000元
28、 案号:(2021)渝0101执2090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钱路波
公民身份号码:5122011975****0310
未履行标的:494350元
29、 案号:(2021)渝0101执1521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袁刚
公民身份号码:5112211982****0592
未履行标的:8610元
30、 案号:(2021)渝0101执2921号
案由:追偿权纠纷
被执行人:熊学建
公民身份号码:5112031978****1377
未履行标的:78131.21元
31、 案号:(2021)渝0101执572号
案由: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刘顺江
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3****0674
未履行标的:300000元
32、 案号:(2021)渝0101执恢1086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吴永贵
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5****6055
未履行标的:10500元
33、 案号:(2021)渝0101执1615号
案由: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被执行人:李春
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71****0711
未履行标的:3000000元及利息
34、 案号:(2021)渝0101执2892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何天禄
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5****7374
未履行标的:633720元及利息
广大人民群众: 以上被执行人在万州区人民法院所涉案件尚未执结且拒不主动履行,如您认识或了解以下被执行人并知晓其下落和财产线索,请主动拨打023-87666171进行线索举报,我们定当及时核实并早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各被执行人: 法网恢恢必将疏而不漏,限你及时主动到万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履行法定义务,否则万州区人民法院将对你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进行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多项强制措施,并在查得你名下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时立即启动强制执行,现对你发布如下限制消费令: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限 制 消 费 令
(2021)第4号
上列被执行人,因你(单位)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现向你(单位)发出限制消费令,责令你(单位)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二、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
如你(单位)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我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你(单位)刑事责任。同时,我院再次责令你(单位)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对你(单位)进一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本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你(单位)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本令时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