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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心:这些人把诚信玩丢了(万州区法院2021年第四批)

2021-8-25 9:44:00 来源:重庆万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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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区法院曝光 第四批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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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号:(2021)渝0101执1153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1:重庆博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30****197T

法定代表人:颜环帅

公民身份号码:5112211982****2872

被执行人2:陈世华

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4****0954

未履行标的:142339元及利息


2、 案号:(2021)渝0101执2199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重庆迅日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0610

法定代表人:董明志

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35****1112

未履行标的:279679.22元



3、 案号:(2021)渝0101执1103-1107号

案由:劳动争议


被执行人1:万州区牌楼街道楼邦建材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1MA****CU8L

经营者:张权

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78****6078

被执行人2:张权

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78****6078

未履行标的:88372元



4、 案号:(2021)渝0101执571号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


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恒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7****245M

法定代表人:刘中于

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9****0511

未履行标的:1845860元


5、 案号:(2021)渝0101执3900号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


被执行人:重庆博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30****197T

法定代表人:颜环帅

公民身份号码:5112211982****2872

未履行标的:525573元及利息


6、 案号:(2021)渝0101执恢973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胡斯文

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1****0829

未履行标的:28000元



7、 案号:(2021)渝0101执恢1531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冉启淑

公民身份号码:5135211973****2068

未履行标的:177000元



8、 案号:(2021)渝0101执恢1522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1:李宗宽

公民身份号码:5112021973****5737

被执行人2:巨明玉

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9****168X

未履行标的:550000元


9、 案号:(2021)渝0101执5113号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郭延龙

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4****6234

未履行标的:10000元



10、 案号:(2021)渝0101执恢1021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被执行人:王德军

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3****1019

未履行标的:40000元


11、 案号:(2021)渝0101执4175号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余军

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7****4976

未履行标的:7500元



12、 案号:(2021)渝0101执4161号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刘纯祥

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5****3976

未履行标的:13063元



13、 案号:(2021)渝0101执263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被执行人:平兴春

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4****057X

未履行标的:195587元



14、 案号:(2021)渝0101执161号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

被执行人:陈升力

公民身份号码:5122011956****0810

未履行标的:52000元



15、 案号:(2020)渝0101执恢57号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赵太云

公民身份号码:5122011965****2514

未履行标的:45250元


16、 案号:(2021)渝0101执2457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桂太清

公民身份号码:5122011971****4317

未履行标的:11300元


17、 案号:(2021)渝0101执4225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王巨浪

公民身份号码:5112021976****5110

未履行标的:52000元


18、 案号:(2021)渝0101执2267号

案由:离婚纠纷

被执行人:欧祖明

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3****337X

未履行标的:65600元


19、 案号:(2021)渝0101执2210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被执行人1:刘代勇

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9****0672

被执行人2:刘家燕

公民身份号码:5112021979****4880

未履行标的:306775元



20、 案号:(2021)渝0101执2903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被执行人:蒲雷

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7****9639

未履行标的:609922.12元


21、 案号:(2021)渝0101执恢1409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被执行人1:马兴权

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5****6891

被执行人2:陈方春

公民身份号码:5112041968****6887

未履行标的:1335379元



22、 案号:(2021)渝0101执3543号

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1:张世红

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5****4245

被执行人2:万江

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7****4236

未履行标的:117632.9元



23、 案号:(2021)渝0101执5625号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1:邹继国

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63****0015

被执行人2:幸继发

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8****5930

未履行标的:11489.4元



24、 案号:(2021)渝0101执3283号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徐修清

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77****9278

未履行标的:48560元



25、案号:(2021)渝0101执恢927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被执行人1:陈亮

公民身份号码:5122011975****0031

被执行人2:张娟

公民身份号码:5112021979****2284

未履行标的:1200000元


26、 案号:(2021)渝0101执恢1432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被执行人:徐永峰

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90****1417

未履行标的:45025元



27、 案号:(2021)渝0101执2911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文小平

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5****353X

未履行标的:150000元



28、 案号:(2021)渝0101执2090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钱路波

公民身份号码:5122011975****0310

未履行标的:494350元


29、 案号:(2021)渝0101执1521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袁刚

公民身份号码:5112211982****0592

未履行标的:8610元


30、 案号:(2021)渝0101执2921号

案由:追偿权纠纷

被执行人:熊学建

公民身份号码:5112031978****1377

未履行标的:78131.21元


31、 案号:(2021)渝0101执572号

案由: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刘顺江

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3****0674

未履行标的:300000元


32、 案号:(2021)渝0101执恢1086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吴永贵

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5****6055

未履行标的:10500元


33、 案号:(2021)渝0101执1615号

案由: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被执行人:李春

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71****0711

未履行标的:3000000元及利息


34、 案号:(2021)渝0101执2892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何天禄

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5****7374

未履行标的:633720元及利息


广大人民群众: 以上被执行人在万州区人民法院所涉案件尚未执结且拒不主动履行,如您认识或了解以下被执行人并知晓其下落和财产线索,请主动拨打023-87666171进行线索举报,我们定当及时核实并早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各被执行人: 法网恢恢必将疏而不漏,限你及时主动到万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履行法定义务,否则万州区人民法院将对你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进行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多项强制措施,并在查得你名下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时立即启动强制执行,现对你发布如下限制消费令: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限 制 消 费 令

(2021)第4号

上列被执行人,因你(单位)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现向你(单位)发出限制消费令,责令你(单位)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二、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

如你(单位)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我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你(单位)刑事责任。同时,我院再次责令你(单位)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对你(单位)进一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本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你(单位)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本令时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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