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8-14 3:24:00 重庆万州法院
近日,万州区法院审结一起谢某乙申请撤销张某监护人资格案,依据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等规定判决:撤销张某为谢某甲的监护人资格,指定谢某乙为谢某甲的监护人 。
张某与谢某甲(次子)、谢某乙(长子)系母子关系,张某的丈夫因工伤去世。谢某甲现年14岁,由母亲张某抚养。平日张某沉迷于赌博,对谢某甲疏于照顾。近年来,张某经常对谢某甲实施家庭暴力。2021年5月,张某再次对谢某甲实施家庭暴力,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曾作出家庭暴力告诫书。
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并保护被监护人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监护人如果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有权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谢某甲的监护人张某经常对谢某甲实施家庭暴力,该行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经征询,谢某甲表示愿意跟随其哥哥谢某乙居住生活。谢某乙申请撤销张某为谢某甲的监护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根据被监护人的自身意愿及最有利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谢某乙为谢某甲的监护人。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为了更好地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了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如果监护人在监护过程中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或者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甚至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那么有关个人、组织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