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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辖区奉节法院宣判一起非法制造枪支案

2021-8-11 8:08:02 三峡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赵芳婷 向存丹)近日,记者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辖区奉节法院宣判一起非法制造枪支案,家住奉节的男子蔡某为了打猎,竟非法制造枪支藏于家中被查获。据此,法院以蔡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据介绍,21年前,蔡某在一名铁匠的帮助下,制造了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多年后,这支枪因年久失修枪托损毁报废。

2013年,蔡某重新组装了枪支,并将其藏匿于自家三楼杂物间中。

2020年,枪支被奉节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且具备致伤力。

被捕后,蔡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并说出了他非法制造枪支的目的,竟然是为了打猎。

法院审理认为:蔡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火药枪一支,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但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蔡某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并鉴于相关机构愿意对其社区矫正,法院依法对蔡某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此案的法官称,在我国,任何人不得私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同时,蔡某制造枪支,是为了打猎。在我国,捕猎行为也受到法律约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保护动物),常见的有: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

非法狩猎的对象如果涉及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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