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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一女子上班途中遇车祸受伤 提早上班引发工伤资格认定争议。

2021-5-29 11:12:06 看万州

5月28日,记者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万州一女子在上班途中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而事后女子提出的工伤认定与用人单位引发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既未续签劳动合同,女子又早于规定时间前去上班,不应认定为上班途中。承办法官龙江莉通过耐心释法、细心疏导,对双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促成双方主动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上诉人撤回上诉。


女子遇车祸引发工伤认定争议

2015年10月1日,万州某酒店与女子蒋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蒋某在客房部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后,蒋某未续签劳动合同,但继续留在该酒店工作。2019年11月1日,蒋某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交巡警认定蒋某对本次事故无责任。事故当日,蒋某入院治疗,出院后向万州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万州区人社局经审查决定对蒋某认定为工伤。

此后,某酒店不服该认定工伤决定,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案涉工伤认定决定。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某酒店的诉讼请求,酒店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二中法院提起上诉。

法官释法析理双方达成和解

承办法官龙江莉受理案件后,在坚持公正司法的原则下,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并与之沟通。经了解,某酒店认为因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故双方之间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另因蒋某早于规定时间前去上班,不应认定为上班途中。

龙江莉法官向某酒店解释,虽然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但蒋某仍在其安排下从事与之前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标准相同的劳动,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其次,蒋某于案发时的上班时间较平常不同,但同样也是受其安排,应视作上班途中。听完龙江莉法官的专业分析,某酒店表示认同,愿意主动与蒋某进行协商,并向蒋某支付补偿款。与此同时,龙江莉法官了解到蒋某也并无执着于诉讼的打算,蒋某的诉求是获得补偿款并讨要一份公道。

最终,在龙江莉法官的解释与劝导之下,某酒店与蒋某主动达成和解协议,由某酒店向蒋某支付一定金额的补偿金当场兑现,并主动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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