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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可享受哪些待遇?

2021-5-27 9:48:48 三峡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丁靳)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不幸发生工伤后,可以享受哪些工伤待遇?5月26日,万州区社保事务中心相关负责人就参保职工关心的问题给予了解答,参保职工不幸发生工伤后,可以享受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现在来看看部分工伤待遇的具体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定的伤残等级,由工伤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指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参保缴费工资。低于全市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高于300%的按300%计算。

伤残津贴:工伤职工伤残等级为1—4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基金按以下标准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等级为5-6级,且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以下标准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待遇:经5—6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7—10级工伤职工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职工按以下标准获得由工伤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减少10%。

因工死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应由工伤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有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由工伤基金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护理费:1—4级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根据其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由工伤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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