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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酒店卫生间摔倒受伤 法院为何判酒店不担责?

2021-2-25 10:11:36 三峡都市报

日常生活中,人们由于外出办事或旅游,免不了要去酒店住宿。入住旅客作为酒店的消费者,一旦发生料想不到的意外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旅客酒店卫生间摔倒受伤引发赔偿纠纷的典型案例,法院两审后最终判决酒店不担责。据此,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入住酒店除了经营者要尽到安全审慎义务,自己也要有谨慎注意义务和安全防护意识,消费者与经营者市场主体地位平等,摒弃“我在你这里受伤,你就得赔偿”的惯性思维。

旅客入住酒店卫生间摔伤

法院审理查明,旅客林某登记入住奉节县城某酒店,2017年9月30日早上近8时许,林某在入住房间的卫生间摔倒受伤,当日入住奉节县人民医院,于2017年10月2日在全麻下行胸12椎压缩性骨折经皮椎弓根螺钉复位内固定术,治疗10天后出院。出院诊断: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盆腔积液。事故发生后,酒店垫付了医疗费3.9万余元、重新鉴定费2050元;林某支付医疗费5000余元。

2019年1月3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林某为十级伤残,后续医疗费1.5万元,护理时限为伤后90日,误工时效为伤后180日、营养时限为伤后90日。某酒店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经另一鉴定所鉴定,林某胸12椎体骨折属十级伤残;林某后续医疗费需1.2万元。事后,由于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相关损失赔偿事宜,林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酒店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裁判酒店承担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与某酒店之间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林某入住酒店,酒店在经营过程中就应当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合理限度内确保入住客人的人身安全,虽然酒店在卫生间的玻璃门上有小心地滑的提示,但客观上还是造成林某摔倒受伤,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酒店在本次事故中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

林某称其在入住房间的卫生间摔倒受伤,但林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系在入住后的次日早上近8时许在卫生间摔倒受伤,林某在私密封闭的房间内住宿,本人负有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和安全防护意识,林某应对其损失承担次要责任,一审法院综合全案情况,裁判由林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酒店承担90%的责任。

一审宣判后,酒店对判决结果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酒店尽责不赔偿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提供服务一方应当负有审慎的安全保障义务。

林某受伤地点系酒店房间内浴室,酒店在一审中举示的酒店房间内部照片显示,卫生间浴室玻璃门张贴有中英文双语“小心地滑”字样的安全警示语,其张贴载体为全透明玻璃隔断,其颜色呈金底黑字,较为醒目。同时,卫生间已作干湿分区,作为浴室部分的地面附着防滑地砖,浴室亦配有玻璃门以防止淋浴时喷水外溅,房间内亦配有防滑拖鞋。综合以上现场照片,二审法院认为,酒店已经尽到安全审慎义务,林某要求酒店承担违约责任,仍应当就酒店存在违约行为提供证据证明。

综合林某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林某在酒店内受伤、报警、送医、受伤程度、治疗费用、身份状况及其抚养人与赡养人的信息等,并无其他证据证明酒店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故对于林某要求酒店因违约承担其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消费者与经营者市场主体地位平等

承办此案的法官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解释就明确了酒店的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提供服务一方提出了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但以上规定并不是在起诉后削减了消费者一方的举证责任,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对于双方的平等保护亦体现在诉讼法中。

法官以本案为例提醒消费者,酒店举示出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相应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后,消费者仍应当就其主张举示证据,如消费者依旧按照“我在你这里受伤,你就得赔偿”的惯性思维,不注重收集证据、不注重证明酒店未履行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很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相比一审裁判结果,二审裁判结果更加符合公平原则,切实平等地保护市场主体,对保护我国民营经济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向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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