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25 10:01:45 三峡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向贵平)近日,记者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自《民法典》实施后,辖区首份因离婚诉讼而引发的涉居住权民事调解书,由忠县法院依据《民法典》作出,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据介绍,家住忠县的邹某与汪某于2002年3月登记结婚,共同购买位于忠县忠州街道某处房屋一套,并育有二子。二人因夫妻感情不和自2015年起分居生活,邹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法院经审理查明,二人感情确已破裂,但均因担心离婚后无房屋居住,从而导致房屋处置问题成为案件主要争议焦点。为缓和二人的对立情绪,促进矛盾实质化解,法官建议可在前述房屋上设立居住权,以满足二人离婚后的生活居住需要。最终,经人民法院组织调解,二人均同意自愿离婚,将前述房屋赠与二子共同所有,并均对房屋享有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法官说法
住有所居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
承办法官称,对于居住权,我国《民法典》施行以前未有相关法律予以规定。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为回应人民关切,今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民法典在物权编中,增加规定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
根据《民法典》第366条至371条之规定,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可根据书面合同约定或者遗嘱,并经登记后取得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权利,从而实现“住有所居”。居住权的设立,对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增加房屋交易等制度弹性、保护弱势群体的居住权益等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以本案为例,居住权的设立,能够更好满足当事人对居住房屋权利的迫切需求,缓解双方激烈的矛盾冲突,为调解处理案件提供更多可能,从而有利于婚姻家庭纠纷实质化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原标题:一对夫妻闹离婚 房屋处置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