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23 17:40:46 重庆万州法院
近日,万州法院依法拘留被执行人郭某,因其在执行过程中虚假报告财产,决定给予郭某十五日司法拘留。
宣读拘留决定书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熊某与被执行人郭某退伙纠纷一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双方解除合伙协议(郭某支付陈某某、熊某160万元欠款及利息)。案件生效后,郭某拒不履行支付欠款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法官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郭某仍以无力偿还、身体多病为由拒不履行义务,亦不如实报告财产情况。执行法官遂依法调查了郭某名下的财产,发现其尚有房子、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但其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如实申报。郭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对其拘留十五日决定,并对郭某名下的财产依法进行查封。
法院干警将被执行人送到拘留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