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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万州法院:“ ‘典’在身边”?:高空抛物侵权,谁担责?

2020-12-25 16:35:22 重庆万州法院

和伙伴们一起边走边聊,突然有人被空中掉落的东西砸中,这时候该怎么办,找谁去?请看《民法典》如何保护......

解读

1.明确立法态度及第一责任主体。《民法典》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表明立法态度,确立了原则上应由侵权人承担责任的规则。物业服务企业也是责任主体。《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公安等机构有调查义务。《民法典》规定,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民法典》致力于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综合施策。对于造成损害后果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调查,对责任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侵权责任方面,《民法典》明确“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是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规定中的“侵权人”,就是抛掷物品的行为人,或者坠落物品的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作出这样的规定,意在强调建筑物抛掷物品或者坠落物品损害责任是过错责任,由有过错的行为人承担责任。《民法典》中“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内容,仍然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规则,但是这一适用范围比较窄。而从条款来看,如果在高空抛物损害责任中,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那也不需要承担补偿责任。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新增“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在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的内容,这是一个新规则,把“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不正常利益关系完全理顺,在一定意义上这种补偿仅是垫付性质,且最终享有追偿权,而不是“连坐”责任。同时,建筑使用人的概念比较宽,比如,当时正在施工的装修队等主体也属于建筑使用人。

3.《 民法典 》作出这一规定,意味着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不能明确责任人,那该楼业主都有可能要被追偿责任。这为受害人提供了“兜底”保障,同时为补偿人进一步追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条链接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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