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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万州区林业局和动物野生动物保护组织能治理一下万州的野猪泛滥的情况么?

2020-12-24 15:38:30 重庆网络问政平台

万州区林业局和动物野生动物保护组织能治理一下万州的野猪泛滥的情况么,今年土地在林区边的农民,玉米红薯几乎都没有收成,全被野猪破坏了。


受理部门回复


尊敬的问政网友:

你好,关于你在重庆网络问政平台上“能治理一下万州的野猪泛滥的情况么”我们已知悉,非常感谢你对我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关心和关注。

首先,野猪泛滥的情况确实越来越严重。主要是因为近年来我区通过实施退耕还林工程、长江防护林工程、天然林保护工程和国土绿化提升行动等,生态环境得到极大改善,为野生动物的繁衍提供了良好的栖息环境,特别是为野猪的大量繁殖提供了良好的生存环境。野猪的大量繁殖增加,必定会危害农作物,甚至威胁群众生命,给农村村民生产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但是,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野猪是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经济、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捕捉、猎捕、养殖和经营利用。但确实存在野猪种群过大,已对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危害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也可以依法组织捕捉或猎捕。为此,在你的建议和呼吁下,我们将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尽最大可能在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政策范围内,着力解决好野猪繁殖过快危害农村村民生产生活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野生动物的矛盾。

一、预防为主,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与危害业务培训。

我们将适时组织镇乡(街道)林业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培训时专门安排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意义、增强保护意识、如何防范野生动物危害等内容,以切实提高镇乡(街道)林业工作人员对组织指导农户保护与防范野猪危害的知识和业务水平,加大对农户防范野猪危害的指导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尽可能减少危害带来的损失。

二、控制危害,依法组织捕捉或猎捕野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狩猎量限额管理。第二十三条,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持枪猎捕的,应当取得公安局管核发的持枪证。其具体操作如下:首先,由镇乡(街道)组织人员,调查拟集中捕捉或猎捕野猪地域的分布状况、数量及危害程度等情况;然后,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集中猎捕,申请要明确猎捕野猪的分布范围、种群数量、地点、时间和方式以及对野猪或其产品的处理方法等;其次,我局对乡镇(街道)的申请进行核实,属于“三有动物”的,按照“五定”(即定种类、定数量、定地点、定时间和定方式)原则进行审批,并报市林业局备案;最后,我局审批后,由申请乡镇(街道)组织专业队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五定”的原则进行集中猎捕,猎捕后及时书面报告相关情况。在审批过程中,我局将结合实际,重点对猎捕的数量、期限尽最大宽限,以确保猎捕野猪实效性,有效延缓野猪过快繁殖和控制危害。

三、适当补偿,适时推动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补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野猪属“三有动物”,系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具体补偿办法根据《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第十二条,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据了解,市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正在起草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有望不久后出台,届时我们将按照补偿办法对野生动物致害情况进行评估并进行合理补偿。 再次感谢你的关心和支持!对以上答复,你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到所在镇乡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或区林业局资源管理科进行反馈。谢谢!



万州区林业局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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