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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万州法院判决的被告宁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发生法律效力。

2020-6-16 17:15:28 重庆万州法院

红腹角雉(民间俗称“娃娃鸡”)


有些野生动物不是你想捉就能捉

想养就能养的

不能因为一己私利而猎捕野生动物

心存侥幸

无视法律

定会受到 法律的制裁

今天,万州法院小编就给你讲述一起发生在我们身边的

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6月15日,万州法院判决的被告宁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发生法律效力。

案情速递

2019年的一天,宁某某在山林里砍柴时,发现一只 “娃娃鸡” ,看其外形漂亮、羽毛色彩绚丽,便心生歹念,企图将其捕获当作宠物饲养。于是,宁某某自制了十余个塑胶圈套,并将做好的塑胶圈套放在 “娃娃鸡” 经常出没的地方,并学着发出 “娃娃鸡” 的叫声,引诱其进入设好的圈套。 经过半小时的学叫、引诱、蹲守,最终 捕获 这只 “娃娃鸡” 。 经鉴定,该“ 娃娃鸡 ”是红腹角雉,系国家二级重点 保护野生动物,并被列入世界濒危鸟类名录N级。

宁某某猎捕的红腹锦鸡

案发地点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宁某某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依据有关法律,可以从宽处理。法院依据宁某某犯罪事实、 性质 、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宁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野生动物是生物圈的重要组成部分, 尤其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不可替代性和难以恢复性,我国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都是我国刑法所明文禁止的犯罪行为。为了 维护野生动物多样 性和防止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法官 在此提醒 广大人民群众 要提高保护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不能因为一己私利就随意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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