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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抚养四年的女儿非亲生 女子婚内出轨被认定欺诈

2018-11-18 12:21:22 看万州

去年2月16日,对于家住万州的李先生来说,既是一个揭穿真相为自己正名的日子,但同时又是一个令其深刻痛苦的日子,这一切全是因为其前妻不道德行为惹出的祸事。当天,李先生申请的DNA司法鉴定结果出炉,其抚养了四年的女儿晓晓并非李先生亲生。由此,既愤怒又悲痛的李先生将前妻周某告上法院。11月18日,记者从市二中法院获悉,法院两审后对这起欺诈抚养案作出了定论。


妻子婚内出轨生子隐瞒丈夫

六年前,家住万州的女子周某与男子李先生经人介绍相识,彼此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了解,双方感觉合得来便登记结婚。组建家庭后的第二年,夫妻俩生育一女儿晓晓。随后,李先生为了承担家庭的重担,只好割舍夫妻、父女情感,选择到薪酬较高的外地工作几年再回转。可李先生仅外出两年时间,夫妻之间便出现了感情纠纷并协议离婚。


双方离婚时约定,女儿晓晓由周某抚养,李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李先生在按时支付女儿抚养费的同时,还为女儿晓晓购买了商业保险及医疗保险,几年间先后为抚养女儿支付了各种费用数万元。离婚后,李先生从坊间听到了这样一个传闻,其实他与周某的婚姻早已名存实亡,其妻子周某在二人刚结婚时就已经出轨,其女儿晓晓恐怕也非其亲生。听到这些传闻后,李先生仔细回忆与周某之间的婚姻关系,也似乎敏感第发现了其中一些疑点的存在,为了弄清事实真相,李先生决定进行亲子鉴定。


去年2月,李先生委托重庆一司鉴定中心对自己与女儿晓晓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作出如下鉴定意见: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排除李先生为晓晓的生物学父亲。


女子欺诈被判赔男子精神损失

李先生拿到司法鉴定结果后,感到无比的愤怒和悲痛,便一纸诉状将前妻周某告上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返还支付晓晓的抚养费等各项损失7万余元。万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在与李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婚外不正当性行为,并生育子女,该行为不仅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也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原则,周某采用隐瞒、欺骗手段使李先生相信晓晓为亲生女儿,并抚养多年。周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财产权利,同时也使李先生遭受精神痛苦、名誉受损、人格评价降低等后果,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万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周某支付李先生精神抚慰金2万元;周某返还李先生为晓晓支付的生活费、保险费等合计2.4万余元。宣判后,周某不服向市二中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法官说法:夫妻间不忠实要承担法律后果

承办此案的法官称,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相互负有忠实义务。其应有之义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有婚外性行为,该规定将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如果夫妻一方与他人发生婚外不正当性行为,并生育子女,该行为不仅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也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原则。此种行为较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其过错程度更为严重,该行为既非传统道德所倡导,更非法律所允许。


法官以本案为例具体解释,本案中,周某采用隐瞒、欺骗手段使李先生相信晓晓为亲生女儿,并抚养多年。周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财产权利,同时也使李先生遭受精神痛苦、名誉受损、人格评价降低等后果。参照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周某作为过错方,给无过错方李先生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且侵犯其人格尊严权,李先生可以要求周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同时,无过错方一方对子女已履行抚养义务的,过错方应对其损失进行赔偿,对已经支付的抚养费应予返还。本案中,经过鉴定,李小某非李某的亲生女儿,双方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故李先生对李晓晓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因此,周某应当赔偿李先生的抚养费支出和其他相关费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履行的抚养义务难以通过充足的证据以金钱进行具体衡量,法院可依据当地一般生活消费水平酌情认定。 (文中人物为化名)

三峡都市报社全媒体记者向贵平 通讯员 张燕 胡显春
责任编辑:何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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