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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婚内出轨产女后离婚 赔钱又返还抚养费

2018-10-12 11:47:52 三峡传媒网

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本是件正常事,而家住万州的一对年轻夫妻,却在协议离婚两年后打起了损害责任赔偿官司。原来,王小军(化名)离婚后发现,自己抚养了多年的女儿并非亲生,王小军气愤之下将隐瞒婚内出轨的前妻张无敏(化名)告上法院索赔。昨日,记者从市二中法院获悉,这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经法院两审后有了最终定论,女子张无敏因婚内出轨并生子,应赔偿前夫王小军精神损失费2万元,并返还王小军给付的抚养费等损失。


女子婚内出轨产女后离婚 前夫告上法院索赔获支持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8月23日,家住万州的男子王小军与女子张无敏登记结婚,2013年7月17日张无敏生下一女名小玲(化名)。2015年4月30日,丈夫王小军与妻子张无敏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小玲由母亲张无敏抚养,父亲王小军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离婚后,王小军共计给付抚养费1万元,并为女儿小玲购买了商业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等。2017年2月16日,重庆市某鉴定中心作出如下鉴定意见: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排除王小军为小玲的生物学父亲。据此,王小军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无敏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并返还已经给付的抚养费等。


万州区法院一审后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妻子张无敏在婚后违反夫妻应相互忠实的原则,所生女儿非丈夫王小军亲生子女,给王小军带来了较大精神伤害,王小军要求妻子张无敏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酌情认定2万元,并判决张无敏返还王小军给付的抚养费等。对此,张无敏表示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无敏上诉称王小军婚前就已知道小孩不是其亲生女儿,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因张无敏未告知王小军小玲不是其亲生女儿,其主观上有过错,该过错行为造成王小军抚养小玲三年多,给王小军造成了较大的精神损害,致使王小军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张无敏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一审判决张无敏赔偿王小军精神抚慰金2万元并无不当。虽然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双方均可以支配该财产,但因王小军对小玲无法定的抚养义务,故对王小军抚养小玲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王小军有权要求张无敏予以返还。


据此,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张无敏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支付王小军精神抚慰金2万元,返还王小军为小玲支付的生活费、保险费等合计2万余元。


说法


出轨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 也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原则


承办此案的法官称,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相互负有忠实义务。其中,夫妻忠实义务的应有之义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有婚外性行为。如果夫妻一方与他人发生婚外不正当性行为,并生育子女,该行为不仅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也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原则。


本案中,张无敏采用隐瞒、欺骗手段使王小军相信小玲为亲生女儿,并抚养多年。张无敏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财产权利,同时也使王小军遭受精神痛苦、名誉受损、人格评价降低。参照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张无敏作为过错方,给无过错方王小军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且侵犯其人格尊严权,王小军可以要求张无敏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同时法官也指出,无过错一方对子女已履行抚养义务的,过错方应对其损失进行赔偿,对已经支付的抚养费应予返还。本案中,经过鉴定,小玲非王小军的亲生女儿,因此张无敏应当赔偿王小军的抚养费支出和其他相关费用。


记 者 向贵平


通讯员 胡显春 周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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