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帖

近日,记者从市二中法院获悉,辖区巫溪法院针对一起老赖拖欠巨款不还且有可能跑路规避执行案件,依法向被执行人罗某某发出限制出境执行决定书,这也是该院发出的首份限制出境决定书。

2023/11/14 8:34:18 来源:三峡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向毅 向存丹)近日,记者从市二中法院获悉,辖区巫溪法院针对一起老赖拖欠巨款不还且有可能跑路规避执行案件,依法向被执行人罗某某发出限制出境执行决定书,这也是该院发出的首份限制出境决定书。

据介绍,2021年8月27日,巫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杨某某与罗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罗某某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罗某某向杨某某支付租金400余万元。终审判决后,罗某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杨某某遂向巫溪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某某履行了部分义务,还有下剩义务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了解到被执行人持有普通护照和港澳通行证,认为被执行人极有可能出境逃避债务,规避执行,因此向巫溪法院提交了《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申请书》,要求限制被执行人罗某某出境。巫溪法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罗某某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下剩义务,否则将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但被执行人罗某某仍未能履行下剩义务。

巫溪法院考虑被执行人罗某某涉案金额较大,且持有港澳通行证及普通护照,为防止被执行人罗某某出境,导致案件难以执行,法院依法作出限制其出境的《执行决定书》,并同时送达给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和被执行人罗某某,限制被执行人罗某某出境。

承办法官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中国公民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准出境。限制出境,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对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一种强制措施。限制出境对象不仅包括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还包括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理人等。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将依法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也会解除限制出境措施。凡是欲通过出境逃避人民法院执行的,人民法院必将依法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延伸阅读:
  1. 2023年11月14日
    近日,记者从市二中法院获悉,辖区巫溪法院针对一起
  2. 2023年05月26日
    近日,万州区法院执行干警接到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电话
  3. 2022年12月08日
    近日,记者从市二中法院获悉,辖区云阳法院公布两起
  4. 2022年07月01日
    近日,市二中法院公布一起拒付劳务报酬执行典型案例

万州最新资讯,尽在精品万州。

Copyright © 2012-2022 精品万州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