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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市二中法院获悉,辖区云阳法院南溪法庭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犬主赔偿伤者损失10500元。

2023/10/25 10:47:36 来源:三峡都市报

新华社发 朱慧卿 作

本报讯 (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李斌 向存丹)近年来,狗咬伤人事件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诉讼纠纷不断,那么发生饲养动物伤人事件时,主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记者从市二中法院获悉,辖区云阳法院南溪法庭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犬主赔偿伤者损失10500元。

据介绍,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属同栋房屋的邻居关系,原告住楼上,被告住楼下,2023年7月1日傍晚,原告吃完晚饭后准备下楼跳广场舞,当原告行走至公共区域的楼道时,被告王某所喂养的马犬突然冲出,将原告肢体和背部咬伤,造成原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多处皮肤裂伤,原告为此住院治疗10余天,被告也为此垫付了部分住院费用。出院后,双方因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李某一纸诉状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2万余元。

承办法官温春来在了解案件后,认为本案是发生在邻里间的纠纷,案情并不复杂,需要注意的是邻里间矛盾的化解。为更好地从根源解决问题,依托“一庭两所矛盾纠纷联调”机制,主动联系派出所还原了案发经过,且双方对本案事实均无异议,但对赔偿金额存在较大争议。原告认为自己被邻居的狗咬伤,理应得到自己提出的赔偿金额,而被告对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及金额存在疑虑,这使调解现场一度陷入僵局。

温法官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巧用背对背的调解方法,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一方面从法律角度分析被告王某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以邻里和谐为切入点,向双方讲述“远亲不如近邻”的道理,作为邻居应和睦相处。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庭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0500元,这起邻里间因狗咬人引发的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承办法官称,《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农村通过饲养狗来看家护院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所饲养的狗致人损害的纠纷也时有发生。饲养动物不仅遛狗需要采取佩带绳索等安全措施,在自家放养时也要采取圈养、佩带绳索等对动物的活动范围进行适当的限制,否则一旦发生所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其主人或管理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在进入他人院子、房屋等相对独立的地方时,行为人也要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可以通过提前和对方打招呼等方式让饲养了动物的屋主先控制住所饲养的动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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