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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市二中法院获悉,为充分发挥裁判结果的行为规则引领和社会价值导向的积极作用,引导房屋买卖当事人依法交易,维护诚信公平高效的市场秩序,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市高法院于日前发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巫山法院审理的一起认购房屋面积误差“离谱”案上榜。

2023-10-13 9:51:30 来源:三峡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向存丹)近日,记者从市二中法院获悉,为充分发挥裁判结果的行为规则引领和社会价值导向的积极作用,引导房屋买卖当事人依法交易,维护诚信公平高效的市场秩序,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市高法院于日前发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巫山法院审理的一起认购房屋面积误差“离谱”案上榜。

据介绍,2018年3月19日,孙某与某实业公司签订《认购协议》,约定由孙某认购某实业公司开发的案涉商业用房,面积约57.65平方米,单价2.18万元/平方米,最终面积以房产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此后,孙某按约支付定金,因某实业公司拟交付房屋实际套内面积为65.96平方米,与《认购协议》约定面积误差值达14.41%,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孙某以认购面积与实际面积差异过大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认购协议》、双倍返还定金、退还购房款及支付相应利息等,某实业公司认为不符合合同解除条件,双方应继续履行《认购协议》、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

巫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认购协议》系预约合同,《认购协议》中虽约定房屋面积以房产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但《认购协议》中约定的房屋面积与拟交付的房屋面积误差比高达14.41%,远超一般购房人的合理接受范围,因此孙某在此情况下有权解除《认购协议》。遂判决某实业公司返还孙某购房款并支付利息。

承办法官称,房屋面积是确定房屋总价的重要因素,关乎买卖双方订立合同的预期及义务履行。本案中,针对认购书中缺少面积误差处理条款而房屋面积误差比达到14.41%的客观情况,人民法院确定案涉房屋面积误差比超出买受人合理预期的面积误差范围,赋予买受人合同解除权,有力维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对类案裁判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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