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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扶贫--我们在行动--重庆市万州区妇幼保健院

2019-05-16 16:55:30 重庆市万州区妇幼保健院

一、先诊疗后付费


区内农村贫困患者在定点医院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入院时不需缴纳住院押金,出院时支付个人应当承担的费用。推行“一站式”结算制度。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精准脱贫保、疾病应急救助、健康扶贫基金救助等直接在定点医院实现“一站式”结算。



二、就医绿色通道


(一)各级医院门诊诊室和辅助检查科室开设建卡贫困户优先就诊就诊绿色通道,建卡贫困户优先诊疗。

(二)各级医院门诊诊室设置“健康扶贫便民门诊”,优先接诊建卡贫困户。住院病房按照开放床位8%设置“健康扶贫济困病房”,专门用于建卡贫困户入住。


三、大病专项救治


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先天性心脏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室间隔缺损、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狭窄、耐多药结核病等26种贫困大病患者,可享受区内定点医院专项救治政策。


四、光明扶贫工程


区内建卡贫困人口罹患白内障且具备手术指征的,可按程序申请在万州阳光眼科医院接受免费手术治疗。


五、医保倾斜政策


(一)提高医保报销比例。农村贫困人口在区级医院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提高10%;

(二)降低医保起付线。农村贫困人口在区级医院居民医保住院报销起付线降低50%;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


六、医疗救助政策


(一)民政救助

1.重病救助。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首先直接纳入我区医疗救助范围,其重特大疾病的住院(门诊)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后,属于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可享受到60%的救助,年救助封顶线10万元;经医疗救助后,因病致贫家庭医疗费用支出仍较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根据其自付医疗费用,按照比例申请每年不超过10000元的临时救助;经医疗救助及临时救助后,因病致贫家庭基本生活仍较困难,可根据低保条例相关规定,纳入低保兜底。

2.扶贫济困医疗基金救助。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9类城乡困难群众,发生医保目录外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自负费用”)占总费用不超过30%,对其医疗目录外自负费用按一定比例分段予以救助(超过30%的,对自负费用30%以内的费用予以救助)。

(二)残联救助:

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贫困残疾儿童在筛查、手术治疗、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等方面可享受专项补助。

(三)精准脱贫保。

贫困人口住院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基金救助后,个人自负超过总费用10%的部分,由精准脱贫保险予以全额兜底报销。因慢性病门诊、重特大疾病门诊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基金救助后,个人自负超过总费用(含医保目录内、外)20%的部分,由精准脱贫保险予以全额兜底报销。最高赔付每人每年不超过50万元。

(四)健康扶贫基金救助

1.健康扶贫救助基金

救助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单次就医产生的医保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且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额医疗)、民政医疗救助后个人承担的自付医疗费用,按70%-95%比例实行分段救助,年救助封顶线20万元。

2.健康扶贫兜底基金

救助对象在区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单次就医,且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就医情形,医疗总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额医疗)、民政医疗救助、扶贫济困医疗基金、健康扶贫救助基金、精准脱贫保、疾病应急救助等各类报销、救助后个人承担的自付医疗费用,实行兜底性救助,每自然年度每人最高救助额为10万元。救助标准为:(1)单次住院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医疗总费用10%部分予以全额救助;(2)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的重大疾病和慢性病等特殊疾病(以医保政策规定特殊疾病病种为准)患者,单次门诊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医疗总费用20%部分予以全额救助。其中,重性精神病人门诊治疗参照住院病人,单次门诊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医疗总费用10%部分予以全额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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