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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一老人在超市被挤倒骨折 谁之责?

2023-05-26 8:35:35 来源:三峡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李炏)超市推出打折等促销活动,往往会吸引不少市民特别是老年人排队抢购。然而,人群拥挤可能带来巨大安全隐患,一不小心就会发生事故。万州一商行超市在举办打折促销活动时就发生了这样的悲剧,近日,法院对该事故的责任争议给出了定论。

据介绍,2022年4月,年过七旬的居民陶某到万州某商行处购物,当时有大量顾客争先抢购部分打折商品,陶某在抢购过程中被人群挤倒摔伤。经鉴定,陶某左髋关节运动功能丧失25%以上,伤残程度系十级。陶某左髋关节运动功能受限,原因为左股骨隆间骨折造成的后遗症,与本次外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事故发生后,由于陶某与某商行未能就损害赔偿协商解决,便以某商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告上法院,要求商行赔偿其受伤损失。

万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超市经营者,某商行在对商品进行促销打折时,应预判到顾客抢购打折商品时会导致拥挤的情况发生,顾客有发生伤害的潜在危险性,事前应制定相应的预案,事中即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防止或避免损害的发生。但现场监控视频显示,超市工作人员只是口头劝导争抢商品的顾客,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人群疏散,导致原告陶某在抢购商品时被挤倒摔伤。基于以上事实,某商行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原告陶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情况和周围环境有理性的认识与评估,事发时人群拥挤,自己年龄又较大,本应主动避免,但其却加入抢购人群中,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虑本案案情与双方之间的过错,法院认定被告某商行承担70%的责任,判决赔偿原告陶某损失5万余元,其余责任损失由原告陶某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商场、超市等在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安排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必要时设置警示标志,做到出入人员分流,避免因人流拥挤引发冲撞、踩踏安全类事件发生。如遇此类促销活动,消费者在购物时也要小心谨慎,注意保障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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