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6 8:34:32 来源:三峡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陈茂 王久江)在日常生活中,小区内总能见到流浪的小动物,路过的不少居民、物业人员见到它们,还会拿出食物投喂。不可否认,投喂行为的确是大家的善意之举,但是这种行为其实也会带来隐患,甚至成为一种伤害。近日,记者从市二中法院获悉,辖区云阳法院就公布了一起“流浪猫”伤人引发赔偿责任争议的典型案例,警示小区物业履行安保义务来不得半点马虎。
据介绍,2022年6月30日,胡某到其居住的小区门卫室领取快递倒退时,不慎惊吓到门卫室外正在睡觉的流浪猫并被其咬伤,遂前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下肢皮肤感染、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经查,该流浪猫于事故发生前一个月左右出现在小区门卫室附近,门卫室保安张某及小区部分业主偶尔对其进行投喂。
事发后胡某认为,张某饲养流浪猫导致其受伤,应当承担责任,而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小区管理服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起诉要求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某共同赔偿相应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费用。
云阳法院经审理认为,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人,当小区内出现流浪猫时,理应及时采取驱赶、抓捕等方式,排除安全隐患,以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但在案涉流浪猫到小区长达一个月时间里,该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将其驱赶而是放任门卫室保安对其进行投喂,导致胡某被流浪猫抓受伤,未尽到安保义务和管束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胡某在领取快递倒退时,未观察周围环境,惊扰到流浪猫被咬伤,自身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张某偶尔对流浪猫进行投喂,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饲养或管理,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定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胡某各项损失4289.36元,驳回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法官说法 ——
承办法官称,近年来,小区内流浪动物伤人事件屡见不鲜,成为不少小区治理难点,由于流浪动物自身携带大量病菌且具有一定伤人属性,如不加以管控,无形中增加了小区环境的危险性,这就对小区物业服务人的管理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据《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本案即是认定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小区内的流浪猫负有安保义务和管束义务,其未采取任何措施对流浪猫进行驱赶并放任门卫保安进行投喂,造成胡某被抓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裁判对小区物业服务人提升服务质量、强化责任意识、履行安保义务,营造和谐邻里关系具有积极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