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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市二中法院获悉,家住忠县的胥某却为一己私利,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售卖烟花爆竹行为。

2023-01-11 10:00:02 来源:三峡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杨伟 向存丹)春节将至,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旺季来临。然而,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需取得行政部门相关许可。近日,记者从市二中法院获悉,家住忠县的胥某却为一己私利,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售卖烟花爆竹行为。辖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宣判,判决被告人胥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0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胥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烟花爆竹门市购进烟花爆竹后,在忠县非法销售给周某等人。胥某非法经营烟花爆竹金额20余万元,非法获利约1.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胥某违反烟花爆竹专营管理规定,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金额2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称,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刑法》相关条款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春节将至,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旺季来临,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也进入高发期。法官提示,群众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禁在未办理相关许可的情况下,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行为。同时,消费者要增强安全意识,通过有销售许可的合法途径购买烟花爆竹,不在禁放区域和场所燃放易燃易爆物品,共度平安祥和的新春佳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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