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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市二中法院获悉,辖区巫溪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网络平台泄私愤恶意诽谤他人案件,造谣者在同一平台发道歉视频。

2022-09-05 9:28:55 来源:三峡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韩丽旋 向存丹)如今,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运用,一些网民将网络平台视为自家的“菜园子”,随心所欲“种菜”娱乐。网络平台非法外之地,近日,记者从市二中法院获悉,辖区巫溪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网络平台泄私愤恶意诽谤他人案件,造谣者在同一平台发道歉视频。

据介绍,2022年6月29日,被告兰河(化名)为泄私愤在某网络平台发布了一段标注为“真人真事”的不实视频,视频中,被告兰河将原告向前(化名)儿子意外身亡一事与两人在1993年的一起纠纷恶意串联,并以此对向前进行人格侮辱。

向前看到该视频后,立即联系兰河要求删除视频,但被兰河拒绝,无奈之下,向前只能报警求助,但兰河仍未按照公安民警的要求在第一时间删除视频,直至四天后兰河才予以删除,期间该视频在网络平台被他人多次点赞、收藏、转发。

向前认为,兰河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自身造成了不良影响,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对其心理造成了极大的伤害,遂将兰河诉至巫溪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向兰河解释了公民名誉权的内容以及在网络中发布内容不实且带有明显人格侮辱性言论已侵犯他人名誉权,兰河认识到自己为泄私愤、一时莽撞的行为给向前带来了较大伤害,遂当庭向向前道歉并将道歉视频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向前对兰河的道歉予以接受。

承办法官称,网络平台不是法外之地,线上造谣诽谤的影响可不比线下小,而且传播速度快面更广。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在具有公共空间属性的网络媒介平台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贬损他人言论的,构成名誉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官告诫广大网友,网络媒介大行其道,一些平台成为人们依赖的交流、娱乐工具,然而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每位网民都应自我约束、文明上网,自觉遵纪守法、弘扬社会公德,做到互相尊重、摈弃造谣诽谤,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安全环境。

(原标题:网络非法外之地 恶意诽谤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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