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30 10:09:19 来源:三峡都市报
借款人向银行贷款,款项尚未偿还完毕不幸死亡,这笔钱该由谁来继续还?近日,忠县法院审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判决被告冯花(化名)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银行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冯花系冯小伟(化名)之女。2018年7月,冯小伟与某银行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贷款5万元。2020年4月,冯小伟因病死亡,尚有1.4万元银行贷款未清偿。后某银行将冯小伟的父母及女儿告上法庭,要求三人共同代冯小伟偿还所欠贷款。经查,冯小伟于2012年离异,死亡后仅留有一套房屋,其父母放弃继承,由冯花一人继承。
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冯小伟生前与银行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冯小伟未依约履行清偿借款本息义务,已构成违约。冯小伟死亡后,其继承人应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代为清偿债务等。冯小伟的父母因放弃继承其遗留的房屋,故可不负清偿责任;冯花一人继承了冯小伟遗留的房屋,依法应当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贷款清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承办法官称,限定继承是公平原则在《民法典》继承编中的具体体现。所谓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廖耀东 向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