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23 9:11:39 来源:三峡都市报
近日,巫山县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判决生效之后,作为承担还款义务的一方积极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岂料,手拿胜诉判决的原告却拒绝受领。最终,经过法官的释疑答惑才案结事了。
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徐波 向存丹
据介绍,2017年5月,被告苏某向伍某借款1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苏某于2019年12月28日偿还2万元,2021年7月16日,伍某以自己需要资金为由,苏某又偿还了2万元。随后就苏某偿还的4万元是本金还是利息,双方产生分歧,在多次协商无果后,伍某诉至法院,双方对簿公堂。在诉讼过程中,巫山县人民法院按照证据规则和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审理之后,依法判决被告苏某支付原告伍某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本案宣判之后,伍某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之后,伍某也未申请执行。
为了早日还清这笔债务,苏某向银行申请了贷款,贷款到账之后,苏某主动联系伍某给付案款,然而伍某明确表示拒绝受领。在几次索要伍某的银行账户无果后,苏某只好打电话向法院求助。接到苏某的电话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了伍某,原来伍某对法院判决书中认定的苏某之前偿还的部分欠款是本金有异议,表示不但拒收案款,而且要申诉、申请再审。了解事情真相后,法官遂通知伍某到法院,详细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和裁判理由,释明拒绝受领的法律后果。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解释下,伍某终于消除了心中疑惑,主动提供了自己的银行账户,并办理了领款手续,苏某在收到法院提供的汇款账户后,第一时间支付了案款。
至此,本案案结事了,通过法官的释法析理、答疑解惑,真正消除了当事人的困惑,促使矛盾纠纷实质性解决,有效避免了衍生案件发生,也切实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承办法官称,《民法典》第589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第2款规定,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