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10 10:17:59 来源:三峡都市报
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出智周 赵芳婷
按政策法规,用人单位每月必须给员工发放工资,此外,员工还是否收到过老板微信转款的福利呢?奉节县某科技公司员工就曾经每月享受过这种待遇,但由此也引发了员工离职后薪资与红包的争议。近日,奉节法院公布了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典型案例。
员工被开除引发工资补偿纠纷
据介绍,某科技公司为独资公司,王某某为该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2017年10月16日,张某某经他人介绍到该公司工作。张某某与某科技公司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科技公司亦未为张某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9年2月13日,张某某以微信方式向某科技公司请假,但未明确请假期限。2019年2月26日,某科技公司出具书面通知,以张某某未能确定何时上班为由,单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张某某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
诉讼中,张某某举示的银行流水清单显示某科技公司银行转账凭证均载明转账性质为薪资或者工资,而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通过其个人网银账户、微信、支付宝向张某某所转款项均未载明转账性质。其中,2018年12月10日、2019年1月11日、2019年2月17日均有某科技公司向张某某发放工资后,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于同日以其个人账户向张某某转账5000元的情况。
二倍工资差额补偿获法院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于2017年10月16日经他人介绍到某科技公司工作,某科技公司未与张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向张某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诉讼中,双方对工资标准发生争议。某科技公司主张张某某的工资标准为工资表上载明的每月5000元,而张某某主张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王某某每月还通过其个人网银账户、微信、支付宝等向张某某支付的5000元亦应认定为工资,其工资标准为10000元。对此,法院认为,王某某系某科技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其在某科技公司向张某某发放工资后,于同日通过其个人网银账户、微信、支付宝等向张某某转账5000元,该转账行为具有持续性、规律性。某科技公司虽辩称上述款项系支付的红包、红利及采办物品费用等,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张某某主张系某科技公司为避税之目的而额外支付的工资更具有合理性。法院遂认定张某某的工资标准为10000元。
承办法官称,用人单位基于避税之目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股东等在工资之外通过其个人网银账户、微信、支付宝等向劳动者转付一定款项,转账行为具有持续性、规律性,且用人单位未能举证证明款项性质的,劳动者主张款项系其工资组成部分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