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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二中法院公布一起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云阳县一居民从当地药店购买9000元保健品,事后查询发现竟是“三无”产品,法院判决销售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2022-03-30 10:39:39 来源:三峡传媒网

三峡传媒网讯 (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向存丹 林晶晶)近日,重庆市二中法院公布一起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云阳县一居民从当地药店购买9000元保健品,事后查询发现竟是“三无”产品,法院判决销售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据介绍,2021年,云阳县居民贾某在某医疗有限公司开设的药店购买了数件保健食品,共计花费9000元。贾某回家后发现产品包装盒上记载的生产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均无结果,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者联系方式均为虚构,属于“三无产品”。


随后,贾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该药店退还已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9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贾某在某医疗有限公司购买的保健品包装盒上产品标识的批准文号为卫食准字号产品,属于食品范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案涉产品信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官网均无结果,应为假冒伪劣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据此,法院判决某医疗有限公司退还贾某货款,并按照货款金额的十倍进行赔偿。


承办法官称,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本案中,药店销售的保健食品系“三无”产品,没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没有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注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药店销售“三无”保健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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