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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忠县法院对一起诈骗案进行宣判,王某等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2021-11-11 10:26:25 来源:三峡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廖 军 向存丹)近日,忠县法院对一起诈骗案进行宣判,王某等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3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王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李某、马某、高某等人冒充女性身份,添加被害人唐某等人为微信好友,后在聊天过程中,又炫耀自己是“富婆”骗取被害人信任并向其推荐虚假的投资APP,以向该APP充值购买投资产品为由,诱骗被害人向指定微信账户、银行账户转账。其中,王某负责提供作案场地、作案微信号、作案APP等工具,并冒充客服人员诱骗被害人转款。李某、马某、高某负责通过微信聊天,引诱被害人与王某联系。被告人任某明知王某等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银行卡并用于接收赃款。期间,被告人利用前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财产共计85.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等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电信网络方式骗取不特定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或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属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被告人任某明知王某等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银行卡并用于接收赃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属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遂作出如上判决。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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